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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与银行业务系统数据接口规范,国际收支申报系统简称

admin 素质提升 2024-05-18 56浏览 0

外汇管理新规定

第二条 境内机构境外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及撤销的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境外外汇账户的管理机关。

由银行审核客户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后直接按有关规定办理;(2)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需经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审核;(3)一次性汇出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银行外汇业务的管理,保持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外汇业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银行是指经国务院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第三条 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四)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由所在地外汇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

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规定,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额度有效期从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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